天津律师:当心!借钱给别人,成了一种“职业”?
可能有很多人收到过这样的短信或接到过这样的电话:无担保贷款,只要你需要钱都可以帮你。这些不知何人的出借者,大多是从事高息放贷的“职业放贷人”。
日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报告显示:2012年至2017年,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3512件,占该院民商事案件的1/3多,涉案金额近100亿元。
借钱给人却不收利息
原告朱先生起诉称,2017年2月28日,被告黄女士、梁女士和朱女士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他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讨,三人均未还款。
朱先生要求,三名被告共同偿还本金4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人一直避而不见,法院只能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相关的诉讼材料。
开庭前,承办法官联系了朱先生,要求他出庭。但开庭时,朱先生未到,其代理律师解释称,朱先生是临时有事来不了。
律师当庭递交了借条原件。借条上,出借人一栏空缺,借款人签名中,黄女士的名字为一行,梁女士和朱女士的名字则另起一行。
法官让代理律师陈述借款细节。律师称,当时三名被告通过中间人向朱先生借钱,款项是在梁女士店里交付的。
但对于具体的细节,代理律师称不清楚。法官宣布休庭,代理律师致电当事人了解情况。
恢复庭审后,代理律师说,梁女士因需向朱先生借款,朱先生委托朋友将4万元送到梁女士店里,当时三名被告都在场,黄女士写了借条,三名被告都签了名。
法官问,这4万元钱,具体交给了谁?代理律师答不上来。
既然是梁女士因需向朱先生借款,为何借款人有三人?代理律师回答道,除了梁女士,其他人也要借款,借到的4万元,三人都有分到。
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朱先生出借款项的目的是什么?代理律师答,朋友介绍后,临时帮一下忙,被告称很快就会归还的。
随着庭审的继续,代理律师又说,三名被告通过现金以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陆续还了7000元。
法官问,这7000元,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代理律师斩钉截铁地回答:是本金。
鉴于此,代理律师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将本金改为3.3万元,相应的利息也以本金3.3万元计算。
因原告方有证据需补充,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事后,朱先生撤诉了。
除了这起案件,朱先生作为原告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的还有两起案件。这两起也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均为4万元,两张借条中也均未约定利息。
■法官点评
“职业放贷人”指的是个人从事高息放贷,就是民间俗称的“高利贷”,或是资金实力强的放贷人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是企业从事民间放贷。
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想尽了各种方法,例如当头抽利或隐性高利等,但在借条上却未写明利息,几乎找不到“放高利贷”的痕迹。但实际上利息却是存在的,而且还相当高。这些方法,都使得借款人的利息受损。
有时候,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已经提前收取了利息。比如,实际出借3万元,借条和收条上却写着出借了4万元,光看借条,是看不出来有利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持有借条的陌生人
这起案件,原告是王先生,被告也有三人:借款人叶先生和孙女士夫妇及担保人陈先生。
王先生起诉称,叶先生和孙女士向他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事后,对方未还款,王先生诉至法院。
王先生出具的借条,是一份格式借条,出借人处空缺。借条未载明出借人的,在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
然而,孙女士却说,她根本不认识王先生,更没有向他借过钱。之前,她向另一人借款30万元,实际收到28.95万元,当时约定的利息为3.5%。之后,已陆续汇给对方37.75万元,用于归还本案借款。孙女士还出示了汇款记录。
王先生坚持说,他确实借给孙女士30万元,孙女士所说的借款,和本案无关。
不过,对于孙女士的抗辩,王先生并未继续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为实际出借人。事后,法院传唤王先生到庭接受询问,王先生拒绝了。
最后,法院认定王先生不具有债权人资格,驳回其起诉。
接下来这起案件,情况和上述案件差不多。不过,涉案借条上的出借人一栏上,写着是原告宋先生。
宋先生称,2014年12月,江先生向他借款7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2%。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处江先生夫妇偿还本金7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
江先生说,他和宋先生根本不认识,他曾向王先生借款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不过,借条上的出借人和借款利率两栏是空白的。
宋先生则一口咬定,是他借款给江先生的,而且借条上的出借人和借款利率,也是当日所写,并非事后加上去的。
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江先生提出,申请鉴定。之后,法院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支持了江先生的说法。
宋先生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不过,其当庭表示不再申请鉴定。
最后,法院驳回了宋先生的起诉。
■法官点评
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提供的均为格式化借条,对借款期限、借款交付方式、借款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约定也较为全面,但唯独出借人一栏空缺。
出借人不在借条上标明身份,有其目的。有的出借人是其他案件的被告,不能透露自己的出借信息;有些放贷人多户头转账,互相拆借;有些放贷人以他人名义放贷,赚取其中的利息差额;有的则是为了收两次钱,即自己收回后,又让别人持借条收钱。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应写上出借人的信息,还款时,要留有相关凭证,款项还清后,及时拿回借条。
■法官提醒
防范借贷法律风险
如何更好地防范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呢?对此,温岭法院法官从四个方面给出了风险提示。
现金交付、交付不明有风险
法院对民间借贷应审查款项是否交付,为避免现金交付引发的举证困难,首先,建议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支付利息、归还借款等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进行,并保留好银行汇款凭条。如现金交付,应出具收条或收款凭证。
其二,款项接收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借款人提出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取得借款人的认可(出具收条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其三,借款人归还借款后应当收回借条;归还部分借款或支付利息的,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并明确归还的款项系偿付利息抑或归还本金。在诸如多笔借贷等情况下,若无其他证据印证,借款人持有的归还借款的银行转账凭条仍不能对抗出借人持有的借条。
利息约定应合法、明确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口头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在借贷时若仅口头约定利息,须对方认可或者有相关的证据予以印证方能获得法院支持。
关于利率限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
关于预扣利息。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本金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
借贷担保应办妥相关手续
在借贷中设立担保,要注意抵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房产抵押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机器设备抵押应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
动产质押应确保质物所有人为借款人本人,并应实际交付,否则不发生质押的法律效力。
保证担保应注意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内容的约定。其中尤其应注意保证期间的掌握,保证一旦“过期”,保证人即“脱保”,因此,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合法,且莫超期履行催讨义务。关于保证方式如果是一般保证,必须要明确注明,否则,将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的,应在其签名前注明担保人身份,若未注明身份,在行为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该行为人视为借款人。
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或借条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应于还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内主张权利;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即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至起诉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践中,有的出借人由于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应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司法观察
七成原告为“职业放贷人”
鱼龙混杂、鲜花与毒草并存,也许是当下民间借贷领域的真实写照。一方面,市场供需两旺,呈现爆发性增长;另一方面,问题频出、状况不断,引发的相关矛盾纠纷不容小觑。
由于投资收益快,又能逃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近年来,民间借贷成为一些投机者的首选投资途径。这些投机者,就是“职业放贷人”,他们经常性借贷给他人并以此牟利,牟利方式主要是收取利息。
据温岭法院民四庭庭长奚红英介绍,目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至少有七成的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以前的民间借贷,一般都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多。从2006年以后,“职业放贷人”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
“职业放贷人”出借款项,目的只有一个——赚取利息。对于利率,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了规避法律,“隐形高利贷”成为这些案件的普遍特征。一些出借方凭借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要求对方在事先拟好的借条上签字,合同以远高于实际出借本金的形式签订,而且出借的一般都是现金,通过以合法形式将高额利率包含在本金之中,来规避利率过高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目的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揭穿了一些“职业放贷人”的伎俩。对民间借贷中预扣利息、高利贷、无实际交付的,坚决不予保护。
不过,很多案件的被告缺席审理,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虽对原告的陈述有所怀疑,但因无其他证据,最终还是认定了原告主张的事实。
职业放贷产生的危害很大,它使借款人利益保护缺失、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并诱发其他社会问题。
目前,职业放贷行为已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奚红英指出,在诉讼过程中,涉及被告对案件事实提出抗辩的,若原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出庭核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被依法拘传;或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按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做不予认定处理。
被告抗辩原告存在当头抽利或隐性高利、利息转汇他人等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等高利贷情形的,法官梳理原告以前案件类似惯常做法,对争议事实在衡量证据优势规则时,类案相关事实可作为综合认定事实的重要考量因素。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温岭法院法官认为,对于打击职业放贷行为,很多地方法院出台了相关措施。接下来,对职业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必将越来越大。
此外,法官也提醒广大借款人,要提高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一定要理性,不要轻易向职业放贷人借款,以免利益受损和资金窟窿越来越大,反而让自己陷入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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